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58237号“美阅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87号
申请人:广州美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958237号“美阅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47400号商标、第144818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此外,经查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于2019年4月16日注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注销信息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二作出处分, 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人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两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美阅”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相比较,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