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59791号“NATURE BREEZ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59791号“NATURE BREEZ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95号

       

      申请人:双虎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优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9791号“NATURE BREE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6734号“NATURE BREEZE”商标、第34548520号“NATURE BREEZ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相关案件审理完毕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NATURE BREEZE”,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仅字体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