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91929号“威能工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91929号“威能工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61号

       

      申请人:威能(中国)供热制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1929号“威能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7425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会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