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72450号“幻翩舞冠军 Chuanpianw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68号
申请人:杭州儒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2450号“幻翩舞冠军 Chuanpianw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95252号“Champion”商标、第5801739号“Champion”商标、第206355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8624840号“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Chuanpianwu”经图形化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亦经图形化设计的字母“Champion”在字母构成、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汉字“冠军”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Champion”(可译为“冠军”)含义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帽子、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穿着物)、服装、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