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576799号“hT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576799号“hT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65号

       

      申请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576799号“h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是企业英文字号的缩写,极具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06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0216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0216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异议程序中,第264956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512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060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人在第9类已注册75件“hTc”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延续性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在全部商品上予以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Tc”与引证商标一“HTC”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hTc”与引证商标五、六“HTCC”仅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电转换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感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电转换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