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635335号“檀古议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08号
申请人:杭战谋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35335号“檀古议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9539号“檀古润今”商标、第25401047号“檀古檀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檀古议今”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檀古檀今”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