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59556号“ALKAPHARM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59556号“ALKAPHARM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80号

       

      申请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159556号“ALKAPHARM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889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903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053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187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LKAPHARMICS”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alka”、引证商标二“Alkatech”、引证商标四“ALKAPHARM”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杀害虫制剂;除草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植物生长调节剂、用于消灭有害动物的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杀害虫制剂;除草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