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856218号“杜莎夫人MADAME TUSSAU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95号
申请人:吕顺梅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6218号“杜莎夫人MADAME TUSSAU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43710号“MADAME TUSSAUDS”商标、第32431448号“MADAME TUSSAU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字母组合“MADAME TUSSAUDS”,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