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00088号“裕鑫资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800088号“裕鑫资本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85号

       

      申请人:梅州市裕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0088号“裕鑫资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4752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370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1926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公告截图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裕鑫资本”与引证商标三“峪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