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64696号“亚洲沸石控股集团 ASIAN ZEOLITE HOLDING GROUP A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064696号“亚洲沸石控股集团 ASIAN

    ZEOLITE HOLDING GROUP A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87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圣泰恒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64696号“亚洲沸石控股集团 ASIAN ZEOLITE HOLDING GROUP A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1613号“沸石 F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亚洲沸石控股有限公司”是申请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亚洲沸石控股集团”为申请人香港注册的公司,具有特定指向意义,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一经投入市场,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关系证明及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亚洲沸石控股集团 ASIAN ZEOLITE HOLDING GROUP AZ及图”,引证商标为“沸石 FISE”,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亚洲沸石控股集团 ASIAN ZEOLITE HOLDING GROUP AZ及图”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