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19749号“金赐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02号
申请人:国药集团贵州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9749号“金赐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20803号“赐丽”商标已被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段莉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