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23326号“疤友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49号
申请人:武汉疤友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3326号“疤友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很高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地位,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稳定的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疤友汇”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汉字商标,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