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637604号“胜道体育 YY SPOR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12号
申请人:常胜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7604号“胜道体育 YY 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84067号“胜道 yy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84077号“胜道 yy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三流程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40238号“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广泛使用,已经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三受理截图。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芽啤酒;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麦芽啤酒;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纯净水(饮料);果汁;汽水;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软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英文识别部分“YY SPORTS”与引证商标三“YY”在文字构成、字母认读、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麦芽啤酒;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