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40195号“标准财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0840195号“标准财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38号

       

      申请人:北京科灵生物化工技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标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7日对第20840195号“标准财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常见印刷体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特点,且未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1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云计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服务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虽然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足够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标准财富”使用在云计算、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核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综上,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徐晓建
    赵焕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