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46705号“SI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25号
申请人:上海世茂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46705号“SI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65628号“SIMO”商标、第17468022号“楒磨 Simo及图”商标、第8941598号“SSIMO及图”商标、第4781833号“SS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8309号“思模 SIMO”商标、第39176369号“SI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共存,申请商标已可与引证商标三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五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注册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SIMO”与引证商标一“SIMO”、引证商标二“楒磨 Simo及图”、引证商标三“思模 SIMO”、引证商标五“SSIMO及图”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二、三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