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42108号“Gato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642108号“Gato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18号

       

      申请人:大学体育学会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42108号“Gat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5950号“Gat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91067号“克伦苏 Cal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可与之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未转让至申请人,且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ators”与引证商标一“Gators”在字母构成上几近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Gators”与引证商标二“克伦苏 Calons”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帽子;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