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23002号“大理啤酒 醇爽麦 DALI EXTRA
MAL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16号
申请人: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3002号“大理啤酒 醇爽麦 DALI EXTRA MA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42730号“DALI”商标、第37442827号“DALI”商标、第37449079号“DALI”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4582号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