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65427号“VI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565427号“VIW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11号

       

      申请人:郑卫卫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65427号“VI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5914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