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024号“ATIVO WHEE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024号“ATIVO WHEEL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11号

       

      申请人:佳通轮胎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1024号“ATIVO WHEE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4937号“愛及屋Ativo”商标、第3951884号图形商标、第12479209号“山东高速SDHS及图”商标、第21498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9636号“安野ANYE及图”商标、第6991772号“山东高速SDHS及图”商标、第9360647号“山东高速青岛海湾大桥SDHSQDBB及图”商标、第9499945号“山东高速胶州湾跨海大桥SDHSJZBCSB及图”商标、第11182470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85111号“AREVA forward-looking energy及图”商标、第21491586号图形商标、第23067502号“SDHS•X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十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文字“ATIVO WHEELS”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文字“Ativ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车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指定使用在“与汽车车轮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机动车辆零部件的批发和零售”复审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提供、与汽车车轮相关的广告和营销服务”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以及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