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36153号“STO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36153号“STO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08号

       

      申请人:后村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6153号“STO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国际注册第1073705号“stoic”商标、国际注册第1430927号“STOIC”商标、第8984803号“stoic G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其中引证商标一、三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的地址变更申请已提交,申请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888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故该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变更申请已被核准,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681号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TOIC”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stoic GEAR”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鞋;袜;围巾;腰带;婚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