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483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98号
申请人:索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8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基于大写字母“N”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2724号图形商标、第31507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或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