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388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388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86号

       

      申请人:广州特能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8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显著性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6818号“顺美SMART GAR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推广及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相关消费者可对商品来源进行识别,不会与其他标识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店销售页面、产品及吊牌实物照片、消费者评价页面、引证商标注册人介绍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头巾;袜;帽子;鞋;服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领带;腰带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