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34787号“petrol 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34787号“petrol O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84号

       

      申请人:汉诺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4787号“petrol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9059号“奥恩易one及图”商标、第12184944号“壹牌ONE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