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49376号“巧志愿—QZYE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49376号“巧志愿—QZYE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83号

       

      申请人:沧州众嘉教育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9376号“巧志愿—QZYEDU—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显著性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03185号“巧掌握GRASPS 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及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差别巨大,目标消费群体重合度低,一般公众不会产生混淆。四、引证商标注册人经营状态异常,引证商标并未真实进行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平台简介、宣传推广材料、新闻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巧志愿”与引证商标文字“巧掌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引证商标实际是否使用于市场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