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47078号“钱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47078号“钱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76号

       

      申请人:杭州贝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7078号“钱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3685号“钱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目前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审理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第35863747号“金钱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了唯一、特定的对应联系,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244号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在“建设项目的开发;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钱猫”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钱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且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手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