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31042号“御泥坊UNIFON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831042号“御泥坊UNIFON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274号

       

      申请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1042号“御泥坊UNIFON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64634号“御”商标、第1392865号“御”商标、第14770274号“御御茗天下 YUMINGTIANXIA”商标、第15269343号“御”商标、第3981805号“景德御窑;御;JINGDE IMPERIAL PORCELAIN”商标、第33545927号“图形”商标、第15269375号“御”商标、第25404708号“UNIKON”商标、第801728号“UNION  优利”商标、第1188559号“联合   UNION”商标、第7025220号“UNION SINCE 1978”商标、第14210729号“斯瑞优尼 TUNION”商标、第33529049号“UNION”商标、第9376619号“悠乐居 UNISON”商标、第9400823号“CALPHALON UNISON”商标、第5647726号“雨林;UNION;U”商标、第14850160号“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不构成近似。2.引证商标四已被他人提起撤销申请。3.有包括部分引证商标在内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4.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材料及“御泥坊”品牌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2.引证商标六、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四尚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审理程序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文字“御”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商品或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或牙刷等商品或家养宠物用笼子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梳、瓷器、牙刷、家养宠物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除臭装置,牙线,玻璃瓶(容器),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八至十二、十四至十七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除臭装置,牙线,玻璃瓶(容器),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