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11533号“巴巴尼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235号
申请人:费利西亚诺•坎皮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1533号“巴巴尼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18226号“巴尼拉”商标、第30535983号“巴巴拉”商标、第5521177号“巴巴里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为浴帽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申请商标。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巴巴尼拉”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巴尼拉”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浴帽等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