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604号“:ha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604号“:hag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247号

       

      申请人:HAGER SE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604号“:ha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035号“HA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我局未收到相关商标共存协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hager”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HAGER”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紧固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金属螺丝(有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