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93157号“te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93157号“tev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51号

       

      申请人:梯瓦制药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3157号“te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17330号“梯瓦 TE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若其被撤销,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teva”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质量控制、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