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724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724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17号

       

      申请人:南通市海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2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3282号图形商标、第7381732号“YIN TE L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瓶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