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94402号“绿豆信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20号
申请人:大连裕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4402号“绿豆信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7782号“绿豆 刷机神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26902080号商标详情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绿豆信用”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