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06093号“我惠省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77号
申请人:江西我惠云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昱阳(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6093号“我惠省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及使用已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及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我惠省钱”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