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31854号“CROSSF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74号
申请人:新西兰飞行运动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1854号“CROSSF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52375号“CROSSF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不同行业,消费群体亦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商标申请情况、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ROSSFIR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降落伞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载工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