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835号“LIN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43号
申请人:LINN PRODUCT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类第1474835号“LI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类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3046号商标、第8001914号商标、第22229170号商标、第7217287号商标、第9276167号商标、第311185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五提出撤销申请,对引证商标三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六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linn”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计算机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现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LINN”可译为“瀑布”,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中文“瀑布”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LINN”、引证商标二“linn”、引证商标三“LINN”、引证商标五“LIN”、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英文“Linn”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