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08134号“Locoba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69号
申请人:第一三共健康事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134号“Locob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30611号“LOCOBASE”商标、第22970601号“LOCOBAS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待上述案件审计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名下商标清单、网络搜索结果及申请人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Locobas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美容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