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81949号“融惠E点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06号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1949号“融惠E点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81126号“融惠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不会引起混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简介、网络宣传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融惠E点通”与引证商标“融惠通”首尾文字相同,二者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