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57817号“格物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92号
申请人: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57817号“格物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第35类、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格物钛”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在第35、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格物钛”商标信息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钛”文字,“钛”为一种金属元素,将其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