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874号“BITBER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63号
申请人:ROOTONESOFT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874号“BITB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3356号商标、第20946217号商标、第21250187号商标、第27891165号商标、第42类国际注册第14133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一、在第9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TBERRY”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标识性字母“Bilberry”、引证商标二“BerryBit”、引证商标三的显著标识性字母“Berrybit”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智能手机用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42类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TBERRY”与引证商标四“Berrybit”、引证商标五的显著标识性字母“Bilberry”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建设、技术工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