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78460号“ar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78460号“ar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84号

       

      申请人:荷兰商伍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78460号“ar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50418号“ARR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1786号“a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82477号“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小汽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rra”与引证商标一“ARRAS”、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标识“aRa”、引证商标三“Ara”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