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1533193号“小黑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守度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环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33193号“小黑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15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雄霸酒厂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供其在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2014年2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无理由不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国内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犯。申请人请求依据提交的证据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白酒销售合同。
2、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
3、货物托运凭证、销货清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首先,被申请人不认可白酒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即便申请人与签订销售合同的袁兴海之间有手机转账记录,但该转账金额与合同金额、销货金额均未形成对应,不能证明是货款。其次,申请人提供的托运凭证和销货清单为自制证据,且均为手写材料,被申请人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更无法借此证明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申请人未提供标有复审商标的白酒商品予以销售的发票,无法证明该商标经过实际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4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1月27日发生转让,商标所有人为贵州省仁怀市守度酒业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烧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与袁兴海的白酒销售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托运凭证和销货清单。我局认为,该组证据全部为自制证据,既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也无证明力较强的销售发票或付款单据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予以佐证。以上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