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46914号“摩托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82号
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国讯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6914号“摩托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08281号“摩托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01122号“摩托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设计风格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亦不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商标在先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在先申请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半导体、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摩托传奇”与引证商标二“摩托Plus”均含有“摩托”文字,含义亦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