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291号“BB BELUGA B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291号“BB BELUGA B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53号

       

      申请人:GOURMET HOUSE UK LIMITED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7291号“BB BELUGA B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5751号商标、第156857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早已在完全不同市场领域内长期善意共存,形成在不同区分市场事实共存的市场格局,其在各自领域内的共存使用和注册应被允许。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官方网页信息及翻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吧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