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71239号“SUPERDOCT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64号
申请人:美超微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超微主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1239号“SUPERDOC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1534号“超级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引证商标处于撤三中,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UPERDOCTOR”与引证商标“超级医生”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