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01335号“海澜体育HLA S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901335号“海澜体育HLA SPO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90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1335号“海澜体育HLA 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76761号“HLH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相关批复;所获荣誉证书;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相关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报道;相关照片;申请人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合同及发票;明星代言照片、现场照片及视频刻录光盘;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转让代理合同及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的汉字加以识别,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