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75221号“骨BAK•KUT•TEN 肉骨茶The
most authent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58号
申请人:广东惠邦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5221号“骨BAK•KUT•TEN 肉骨茶The most authent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企业简介、所获荣誉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标识为“肉骨茶”文字及图形化的“骨”文字,“肉骨茶”是一种骨肉兼饮茶的饮食方式,使用在肉罐头等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商品原料等特点的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