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36904号“春华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06号
申请人:春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6904号“春华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第1531285号“春华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商品的复审申请,故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第5499832号“春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99833号“春华水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引证商标二、三撤销程序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三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外科用海绵、吸奶器”商品的复审申请,且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故对以上商品项目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冰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外科用海绵、吸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