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72081号“Fr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72081号“Fr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41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2081号“F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9746号商标、第9847189号商标、第362993号商标、第36228094号商标、第35385541号商标、第5108649号商标、第34739610号商标、第34714959号商标、第33247127号商标、第13988965号商标、第1280079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类第1144781号号商标、第11809974号商标、第69561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十二不应作为有效引证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等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至十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86、1684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现为电子记事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Free”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四显著识别英文“free”、引证商标十、十一显著识别英文“Free”、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显著识别英文“FREE”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分线盒(电)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钟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用于处理收费公路交易的硬件和软件,包括客户帐户系统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电脑支架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光盘驱动器(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