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14503号“快标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13号
申请人:合肥龙门标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4503号“快标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3593号“快标在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43647号“快标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之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我局在生效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二在“仲裁;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诉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服务上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快标网”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快标在线”均以“快标”为首词汇,在构成要素以及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版权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版权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版权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务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