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658271号“臻茶一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39号
申请人:深圳天昊润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58271号“臻茶一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782943号“臻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臻茶一品”与引证商标“臻一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