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435640号“博亿电力Boyi Electric
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40号
申请人: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5640号“博亿电力Boyi Electric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8173号商标、第32186048号商标、第148160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博亿”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博亿”、引证商标二“搏亿”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Boyi”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boyi”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升压变压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6月16日